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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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4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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