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 沙小字 第503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李證賢

被告 蘇潮政

被告 龍亨 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培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85元,及被告蘇潮政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291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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