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石杰
謝葉阿蔭呂鳳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貳拾伍日對被告陳石杰、謝葉阿蔭、呂鳳瑄所為逕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案被告陳石杰等三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