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玉萍 被告 曾得堯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5月29日,在澎湖縣馬公市西衛里447號旁鐵皮屋內,乘原告與其他人聊天疏於看管現金之際,趁其不備搶奪原告所有、置於桌上之新臺幣(下同)40萬元後逃逸,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無原告所指搶奪之犯行,並無損害賠償義務;且該40萬元乃賭債,亦無返還義務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搶奪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引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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