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羅文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1年6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約定自91年6月4日起至96年6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8月22日止累計29,144元未給付,其中13,340元為本金;13,282元為利息;2,52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5年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2萬元,約定分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2日止累計437,460元正未給付,(其中206,750元為本金,230,71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1年8月22日止累計5,856元正未給付,其中1,066元為消費款;1,19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3,340元│101年8月2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206,750元│101年8月2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3│1,066元│101年8月2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