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楊丕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零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100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1萬元,約定自100年09月23日起至105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8日止累計638,938元正未給付,其中624,335元為本金;13,629元為利息;9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8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97萬元,約定自98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03年0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8日止累計520,199元正未給付,其中498,733元為本金;20,947元為利息;51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1年08月19日止累計61,721元正未給付,其中58,201元為消費款;2,32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24,335元│101年8月29日起至│百分之9.37│無│無││││清償日止││││├─┼─────────┼──────────┼──────┼──────────┼──────────────┤│2│498,733元│101年8月29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3│11,664元│101年8月20日起至│百分之17.85│無│無││││清償日止││││├─┼─────────┼──────────┼──────┼──────────┼──────────────┤│4│46,537元│101年8月20日起至│百分之18.85│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