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86號
聲請人 林子謦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林正順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正順(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鄉○○村00鄰○○街00號)於民國114年3月1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 林子馨 (地址:新竹縣○○鄉○○村0鄰○○街000巷00號)
二、凡被繼承人林正順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陸個月期間,如有必要,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正順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