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告 陳奎伯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盛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暨聲請調解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