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 朱琇瑛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 朱琇瑛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