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О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志傑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О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志傑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