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森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江深 」應更正為「江森」。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江深」,顯係「江森」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江森」。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