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5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慧貞┌─────────────────────────────────────────────┐│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翹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0000-0000000│3│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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