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於起訴時雖列被告嘉其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洪錦守 ,惟洪錦守已於起訴前死亡,被告嘉其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嘉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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