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抗告人甲○○
樓抗告人因98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所為97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僅提出抗告狀,未載明抗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之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郭群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