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戊○○、丙○○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貳仟肆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