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捌拾貳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