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861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海洛因陸包(驗餘毛重共壹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7月26日執行完畢。又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5年內之93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48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20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二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甫於95年5月18日執畢出監(構成累犯)。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不構成累犯)。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10月23日22時1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國道2號交流道下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上,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施用之方式,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日0時許,為警在臺北縣○○鎮○○路與學城路口處查獲,並扣得海洛因6包(共毛重1.56公克),經採其尿液送驗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事實,坦承不諱。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採其尿液送驗,結果亦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CH/2007/B0223)、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姓名對照表(代碼編號:00000000)各1紙存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6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共毛重1.56公克,因鑑驗使用0.020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公司96年11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CH/2007/B0270)1紙存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末參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及科刑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案雖距初犯強制戒治釋放已逾5年,惟其間被告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判決確定,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逕行追訴處罰。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合併施用,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再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非佳,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仍不能戒除毒癮,屢次漠視法令禁制而再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海洛因6包(驗餘毛重共1.54公克),既屬當場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又其外包裝袋與毒品粉末難以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藍海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