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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