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所犯,既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並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