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簡字第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
陳麗玢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永達保險經濟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提出被告九十二年時適用之業務制度全文(非節本)及原告自任職起迄離職止每月之薪資。
三、被告應說明為何二保險業務員共同招攬保險契約,之後一人離職,該離職人員之服務報酬依約定由該離職人員及其第一代主管按比例取得之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規定全文)。
四、被告應補繳反訴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