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3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其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96年度易字第14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其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易字第1402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97年1月
3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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