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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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甲○○與春池玻璃實業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52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5,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甲○○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甲○○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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