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2號抗告人台北市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1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約定就訴訟合意由本院管轄,原裁定誤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顯有違誤,爰請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卷附相對人所簽署之授信約定書,兩造確有於第12條約定相對人對於抗告人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