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 魏慈瑢 即 魏朱李 )被告 謝信義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二六號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攜同三名子女到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聰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