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九十年度基秩字第五六號
移送機關基隆巿警察局第三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基警分三刑字第二八二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街○號(一樓)㈢行為:經營世界村資訊行之公共遊樂場所,而有如主文所載之違法行為。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現場查獲少年 關家瑋 等四人在警訊中所為之證言。
㈢經警查獲,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在卷。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范育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