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邱滋杉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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