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槍砲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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