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慶安保企業社即 蔡坤堡 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邱滋杉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