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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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64號上訴人乙○○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