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1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攜被告所交付所有權狀正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庭。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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