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桃簡字第216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行所載「(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應更正為「(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再議後現由檢察官續行偵查中)」。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