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周東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戶籍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
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設於嘉義市○區○○街○○○號5樓10,聲
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信函寄送至相對人上開
戶籍址,經郵務機構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等情,有聲請
人所提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信函暨退回信封等件影本及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經本院函請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至相對人之戶籍址查訪結果
,相對人目前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07年7月9日嘉市
警一偵字第1070006996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
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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