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高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高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前段應補充
「…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二):應補充
「採集尿液同意書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443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張高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竹簡字第736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3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被
告於104年7月8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出監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被告於前開受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
。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
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
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高上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443號
被告張高勇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號
(新竹縣新豐鄉戶政事務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張高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竹簡字第7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5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
知悔改,於106年9月9日晚間8時許,在其原位於新竹縣竹北
市某租屋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受通緝,為警於同年9月11日上午7時2
0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前緝獲,復採集其尿液
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張高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6年10月2日報告編號00
000000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
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北000000
號)各乙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檢察官高上茹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黃綠堂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