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江冠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第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抗告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抗告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張麗娟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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