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92號原告 吳玉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炳毅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