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1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蔡琦秋 被告 朱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銀行,後變更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借款, 伊嗣 輾轉自寶華銀行處受讓上開借款債權,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而依被告與泛亞銀行簽訂之借據第11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借據二份在卷可稽。則本院並非兩造約定之合意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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