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0號反訴原告 李悅綾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何石城楊庭安何秈芮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之聲明第一項中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另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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