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聲請人 蔡銘澤 上列參加人因 張景祥李無惑天母星鑽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參加人於民國101年5月28日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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