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1號原告甲○○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甲○○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台內訴字第0970047121號訴願決定,原告乙○○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台內訴字第09700471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4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丁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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