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 邱垂瑄 兼法定代理人 蔡玉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琮文 、 鄭錦輝 、 黃淑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玖萬伍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