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聲請人 何進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號如附表所示為CS0000000號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因聲請人非係發票人或受款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取得票據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01年6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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