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