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312號上訴人金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陳彥任 律師 王子文 律師 王照宇 律師被上訴人寬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3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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