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