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一)字第5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靜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9號,中華民國92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