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原告丙○○被告戊○○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丁○○被告國防部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余盈鋒 律師 林譽恆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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