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所示: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第二項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2、3款自明。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明。
二、經查:㈠原告書狀未載明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上開
規定,應補正陳明其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未載明係求為如何之判決,即未表
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依首揭規定規定,亦應予補正。
㈢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