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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