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億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捌拾貳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