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弘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9年度橋小字第7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